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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先生來電詢問,為何日前父親接獲國稅局來函通知要補徵107年贈與農地予本人之贈與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農業用地,繼承人或受贈人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嗣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該土地的承受人或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該局以本案為例說明,高先生父親107年6月25日將所有坐落高雄市阿蓮區農地贈與高先生,並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列報贈與的土地係作農業使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經審核符合規定,並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並自高先生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嗣於列管期間內,農業主管機關於110年10月間通報該農地未作農業使用,經國稅局發函限期恢復原狀及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文件,仍未依限辦理,乃依規定追繳贈與稅。該局提醒,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護權益。(資料來源:岡山稽徵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應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並於出廠時課徵貨物稅,但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則免徵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飲料品種類繁多,產品日新月異,飲料品添加固形物態樣亦多,該局提醒產製廠商自行審視產品是否符合財政部107年11月21日訂定飲料品內含固形量總量18%以上,不課徵貨物稅之規定,以強化產品之管理及能正確申報貨物稅。       該局呼籲產製廠商如有貨物稅相關課稅疑義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抑或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稅務資訊項下「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專區」查詢徵免案例或申請預審,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為適切保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簡化稽徵程序,保障國家債權並切合實務需要,財政部擬具「稅捐稽徵法」(下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法案,在朝野立委共識下,今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除修正條文第20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其餘修正條文將俟總統公布後施行。財政部說明本法修正重點如下:一、修正第19條,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免個別填具及送達,以節省徵納雙方成本。二、修正第20條,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以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本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依修正條文第51條規定,由行政院定之。三、修正第21條,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四、修正第23條,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10年至121年3月4日。五、修正第24條,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用民法第242條至第245條及信託法第6條至第7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以確保稅捐債權。六、增訂第26條之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情形。七、修正第28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修正為「10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年」,本條文修正前因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案件,申請退稅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15年;新增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八、修正第39條,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九、修正第41條,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下同)「6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5,000萬元以上者,加重處罰,「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十、修正第43條,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萬元以下」提高為「100萬元以下」。十一、修正第44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保留適用彈性。十二、修正第49條,「滯報金」及「怠報金」比照「罰鍰」,不適用稅捐優先與關於行政救濟及分期繳納加計利息之規定。十三、增訂第49條之1,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以劃一檢舉逃漏稅核發檢舉獎金相關規定,避免爭議。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本法第19條及第26條之1授權規定,該部將於本法修正公布後,辦理「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草案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草案之預告作業、配合同法第44條修正違反憑證義務罰鍰計算方式,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及依同法第51條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同法第20條滯納金加徵方式之施行日期。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法兼顧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與國家租稅債權,維護租稅公平,該部將於本法修正公布後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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