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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如有「登錄錯誤」時,其多報的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率在7%以下,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予處罰。所稱「登錄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時,誤將乙公司的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25,000元,經查獲除追繳營業稅外,並按漏稅額裁處罰鍰。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率在7%以下,適用上開減免處罰標準之免罰規定,復查結果未獲變更。該局進一步指出,依財政部83年12月7日台財稅第831624396號函釋及上開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稱「登錄錯誤」,係指營業人對其依法得申報之進項憑證,於上網報稅時輸入錯誤而言,營業人倘持他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所發生錯誤,自無上開免罰規定之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財政部於110年11月24日公告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一、遺產稅(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萬元。(二)課稅級距金額: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四)扣除額: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二、贈與稅(一)免稅額:每年244萬元。(二)課稅級距金額:1、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2、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3、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財政部表示,依遺贈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上開遺贈稅之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自前一年11月起至該年10月底為止12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該項措施係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尚有別於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減稅措施。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所應適用之各項金額調整情形,說明如下:一、免稅額現行遺贈稅之免稅額分別為1,200萬元及220萬元,係於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調整基期為98年,適用之97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3.49(96年11月至97年10月止12個月之平均),經與110年消費者物價指數103.86(109年11月至110年10月止12個月之平均)比較,上漲幅度11.09%,已達10%以上,爰按上漲程度分別調整為1,333萬元及244萬元。二、課稅級距金額現行遺贈稅3級累進稅率之課稅級距金額,係於106年5月12日修正生效,調整基期為106年,適用之105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9.70(104年11月至105年10月止12個月之平均),經與110年消費者物價指數103.86比較,上漲幅度4.17%,未達10%,尚無須調整。三、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現行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係於102年12月31日調整公告(103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之),調整基期為103年,適用之10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7.68(101年11月至102年10月止12個月之平均),經與110年消費者物價指數103.86比較,上漲幅度6.32%,未達10%,尚無須調整。上述公告金額適用於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公告內容可至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點選「公開資訊法令規章賦稅法規行政規則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法規111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項下查閱。(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合計達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於規定期間如將實質投資項目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情事,仍應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6條規定,以當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將該減除之投資項目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本期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為5,000萬元,在108年1月以該盈餘購買營業用樓層面積相同之3樓層建築物合計3,000萬元,並於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為減除項目,就未分配盈餘2,000萬元(5,000萬元-3,000萬元)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嗣後甲公司於110年12月將該建築物2個樓層出租他人使用,甲公司應就該出租建築物之投資金額2,000萬元部分補繳5%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加計利息。       該局提醒,為落實促進投資之獎勵目的,請營利事業多留意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減除項目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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