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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往往是父母為避免其自身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事故死亡,致子女失去經濟來源而生活陷入困境的保障之一,然而父母死亡,子女申報遺產稅時,父母購買的人壽保險保單需不需要列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那就須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身分而定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僅限於父母(被繼承人)同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受益人所領取身故給付,且經國稅局審核父母投保動機,未有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鉅額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等意圖規避遺產稅情形者,才屬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但如果父母(被繼承人)為要保人,而被保險人為子女或他人,此時父母生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交保險費所累積之保單價值,仍屬父母財產,日後該未到期保單不論子女是否繼續承保,或主張解約退還已繳保費,均須納入遺產總額申報。該局提醒,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可向國稅局詢問相關規定,避免屬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的保單價值因漏報而遭補稅送罰。

Q:您好,想請教以下盈餘分配問題: 本公司於111年度分配110年盈餘,遇到以下疑問: 110年結算帳載全年所得額為100萬元,(其中含有5萬的政府紓困補助), 自行依法調整後全年所得額為95萬元。 請教盈餘分配是以帳載100萬元-所得稅費用後的稅後分配, 還是以依法調整後95萬元-所得稅費用後的稅後分配, 因為想法是政府的紓困補助在當初結算時是屬於免稅項目, 那可以當為公司之盈餘來分配嗎? 還請各位解惑賜教。 謝謝。

Q:獨資行號 營收未滿3000萬 營所稅程式顯示純益率30% 1.請問應該選擴大書審或是非擴大書審呢? 擴大書審寫未滿3000萬用 後面的但書是純益率低於行業標準要按照標準算 但是如果純益率高於行業標準呢? 必須選擇非擴大書審嗎? 2.如果可以選擴大書審 是系統會自動按照30% 純益率計算 還是要自己手動修改呢 3.另外請問非擴大書審就是指查帳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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