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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開立電子發票二聯式時,因銷售額系統誤設定為免稅(應該為應稅),所以二聯式開出去的發票全部變成免稅,且已將資料上傳至國稅局(從今年5月~到至今),但在報稅時都有依規定申報,請問也需要將大批發票收回來作廢重開嗎? 謝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訂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捐贈前揭財產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受贈單位除須為財團法人組織外,尚須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主要為:一、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二、其章程中明定該組織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應歸屬該組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定之機關團體。三、捐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或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之三分之一。四、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五、依其創設目的經營業務,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六、其受贈時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經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核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捐贈財團法人之財產,符合前揭不計入贈與要件者,仍須依規定申報贈與稅,於取具國稅局核發之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才能持向財產所在單位辦理移轉登記。  該局提醒受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單位,如地政機關、其他政府機關(例如監理機關)或公私事業(例如集中保管結算所、期貨交易所、銀行等金融機構)辦理前開財產移轉登記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請當事人檢附國稅局核發之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因應台商返鄉投資意願增加,行政院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整合台商對土地、人力、資金、水電與稅務等五大需求之政策措施,提供客製化單一窗口服務,以積極協助企業回台投資。財政部為配合上開行動方案,特由各地區國稅局設立聯繫窗口,以快速有效提供台商客製化稅務法規及個案交易疑義諮詢服務。另行政院於108年6月26日核定「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及「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其中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提供稅務法規諮詢,沿用上開服務機制,稅務專屬服務相關內容,可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首頁「台商回台投資稅務諮詢服務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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